女职工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三种情况,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或者类似《计划生育责任书》中侵害女职工生育权利的条款无效:
(一)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,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;
(二)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、排除劳动者权利的;
(三)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。
心理对策:缓解焦虑跨过生育这道坎
上海心理咨询行业协会会长王裕如则认为,从企业方来说,希望员工提前告知生育计划,以便安排工作,此举可以理解,而对女员工来说,有个大致计划也未必是坏事。
在她看来,工作还是家庭,这其实不是一道选择题,而是一道综合分析题,不太可能样样求全,所以女性就必须事先谋划自己的人生,确定自己现阶段最想达到的目标,以及可以舍弃的东西,再作通盘考虑。
以过来人的经验看,生育是人生大事,而工作可以慢慢找,不必因为公司对生育的要求而过于焦虑,甚至为了保住饭碗而错过最佳生育年龄。